各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新区质监站: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预防工程质量隐患,进一步提高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了《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等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结合杭州湾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新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原有检测的基础上,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节能分部工程等验收前必须由第三方对实体质量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检测(以下简称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的重要依据。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结构备案报告的附件,列入工程备案技术资料,未经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基础、主体结构等的中间验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省级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同时必须通过杭州湾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备案。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不得与受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一、建筑工程
1、单桩竖向承载力、桩身质量完整性、*灌注桩钢筋笼受力钢筋长度、*桩混凝土强度和长度;
2、混凝土强度;
3、混凝土现浇板厚度;
4、钢筋保护层厚度;
5、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
6、后置锚固件抗拔承载力;
7、钢结构焊缝;
8、钢结构构件防腐层厚度;
9、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梅花头检查;
10、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
1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的粘结强度拉拔、后置锚固件拉拔、节能构造钻芯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二、市政工程
1、单桩竖向承载力、桩身质量完整性、*灌注桩钢筋笼受力钢筋长度、*桩混凝土强度和长度;
2、结构混凝土强度;
3、钢筋保护层厚度;
4、道路稳定层厚度;
5、道路沥青路面厚度及压实度;
6、道路混凝土路面厚度及强度。
三、预制构件破损检查和大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1、钢筋配筋及保护层;
﹡2、静力载荷性能。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备注:上述所列的﹡检测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程质监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第四条: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鉴定除外)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书中签署抽样检测意见。检测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编制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并报质监站审核认可,必要时,质监站可在检测方案中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同时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督。
二、结构实体抽测方案由质监站审核认可后,建设单位到相应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三、检测机构核查并确认报检的抽样部位、数量等符合有关规定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委托书),约定检测的具体时间,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站备案。
四、下列情况应增加检测数量:
1、送检的混凝土试块无代表性;
2、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工程;
3、大型桥梁等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
4、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其他项目。
五、检测机构在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完成现场实体检测任务,见证人员在检测见证单中见证签字确认,并作为原始记录存档。检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第五条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桩竖向承载力、桩身质量检测
1、单桩竖向承载力优先采用静荷载试验方法,也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方法,采用高应变动测方法时,检测机构需提供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具体做法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执行;对多幢或群体建筑,试验时按同一施工条件(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桩型,同一承载力)的桩为一个检验批,且每一幢建筑采用静荷载试验时,每一种桩型不得少于1根,采用高应变时,每一种桩型不得少于2根。
2、桩身质量检测优先采用反射波低应变动测方法;
3、灌注桩钢筋笼受力钢筋长度,采用磁测井法检测;
4、桩混凝土强度、长度,采用钻芯取样法检测;
二、混凝土强度检测
1、主体结构混凝土一般采用回弹法检测,基础混凝土一般采用钻芯法检测;
2、主体结构混凝土: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每层混凝土抽检的数量,按分别不少于混凝土各类构件各自总数的5%且不少于5个,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分别抽检;抽检的楼层数按以下要求进行:
⑴、6层以下(含6层,以下同)的建筑物每2层抽取一层柱和梁板;
⑵、6层至18层楼层每3层抽取一层柱和梁板;
⑶、18层以上楼层每4层抽取一层柱和梁板;
⑷、以上层数计算不包括地下室、架空层、复式跃层、设备层等;
⑸、地下室各层和顶层必须抽检。
3、无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宜采用钻芯法检测,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基础混凝土方量每600m3为一组,不足600m3按600m3计,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1组芯样。若采用回弹法时,每一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6个构件;
三、现浇板厚度检测
1、宜采用非破损方法;
2、抽检的现浇板应具有代表性,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数的1/3,抽检的数量每层现浇扳一般抽检数量不少于3块;
3、每块板随机尺量五个点,其中4个测点宜分别设在板跨的1/4纵横交点处,另1个测点设在板中央;
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1、 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梁和板构件每层均应抽检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每一抽检楼层的梁和板构件抽检的数量均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其中悬挑构件不少于2个;
3、对选定的板构件,可对板底、板面进行检测,其中板面负筋所占比例不少于50%,抽取不少于1米范围且不少于6根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4、其余详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E。
五、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1、宜采用贯入法检测;
2、砖混结构工程按不少于砌体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构件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情况等。
六、后置锚固件拉拔承载力
1、用拉拔仪检测,每一单位工程每种规格至少抽检一组。
七、钢结构检测
1、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采用超声波无损探伤仪检测,检测数量: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随机抽检3%,且不少于3处。
2、钢结构防腐层厚度检测:采用涂层干漆膜测厚仪检测,检测数量:按构件数随机抽检1%,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每个构件测5处。
3、高强螺栓连接质量检测:用扭矩板手检测终拧扭矩值,抽检数量:按节点数随机抽检3%,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
4、梅花头检查:检查梅花头未拧掉的数量,抽检数量:按节点数随机抽检10%,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
5、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测量。检测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面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6、其余规定参照《宁波市区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规定(试行)》执行。
八、节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1、节能工程基层与保温层(板材)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每个单体工程检测1组,每组测3处(挑选在满粘处),每处测1点。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选取。
2、饰面层与保温层(饰面砖)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每个单体工程检测1组,每组测3处,每处测1点。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选取。
3、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建筑外窗安装完成,并达到竣工交付要求后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抽取1组,每组3樘。
4、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每个单体工程抽取1组,每组3处,每处1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选取。
5、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每个单体工程检测10个试件。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选取。
6、其余规定参照《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执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桩(复合地基)竖向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测
桥桩桩身质量优先采用声波透射法,其余参照上述建筑工程检测规定执行。
二、结构混凝土强度
桥梁、箱涵(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进行检测;桥梁工程混凝土强度按不少于砼主要承重构件总数10%且不少于5个构件的数量进行抽检,每一强度等级分类进行检测。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梁和板构件均应抽检各自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5个;其余参照上述建筑工程检测规定执行。
四、稳定层厚度
稳定层厚度检测,不同构造需分别检测,每500m测l点,且不少于3点。
五、沥青面层压实度及厚度
沥青面层压实度及厚度检测以钻芯法为主,不同面层构造需分别检测。压实度,每500m抽测1点,不足500m按500m计;面层厚度检测数量按如下规定:
1、市政道路:沥青面层厚度同一面层构造每5OO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2、小区道路、厂房附属、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跑道:沥青面层厚度同一面层构造每2OO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六、水泥混凝土面强度、厚度
混凝土路面强度及厚度检测以钻芯法为主,不同面层构造需分别检测。面层强度及厚度检测数量按如下规定:
1、市政道路: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厚度同一面层构造每5OO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2、小区道路、厂房附属、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跑道: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厚度同一面层构造每2OO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第七条 预制构件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筋配筋,宜采用破损法检测检查;
2、大型及结构重要性预制构件(梁、板、盾构、管片等)在上述款项中进行强度、保护层等常规实体检测的基础上,需另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性能检验。一般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法,抽检数量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检测数量不少于1个。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测:
一、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检测和分户验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检测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检测和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三、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测和验收项目: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窗安装质量;栏杆安装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空间尺寸;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其他规定要求检查和检测的内容。
四、质量分户检测和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五、其余规定参照《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凡有实体质量检测没有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检测结果出来后二天内通知质监站,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质监站备案,同时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对未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或由建设单位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性能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将复核意见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单桩竖向承载力未达设计要求或经桩身质量检测发现有III、IV类桩,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二、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判定:
1、构件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2、预拌混凝土经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参考)值未达到设计要求,其强度值与设计强度相差在一个强度等级范围内,且平均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经设计核算并确认可满足结构安全、不需处理的,可以不进行扩大检测。除此以外的,则应对该抽检层(地下室工程按施工检验批)的同类构件按批量进行扩大检测(包括已检测构件在内);
3、经扩大检测后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或构件强度推定值与设计强度相差超过一个强度等级范围的,则该单体工程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所有楼层的同类构件均应检测(柱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
4、钻芯法混凝土强度经检测未达到95%设计强度等级时,应扩大范围加倍检测,且不少于6个构件,若仍有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则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作进一步检测,混凝土强度经检测未达到95%设计强度等级的(经批准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参照该款执行);
三、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检测强度平均值未达到设计强度或最小检测强度值小于80%设计强度等级的;
四、现浇板厚度与设计厚度偏差-5~+8mm的,按合格统计,超过此偏差范围的按不合格点统计,凡某种规格的现浇板其测点合格率小于80%,以及实测厚度与设计厚度偏差超过1.5倍的最大允许偏差(-8mm、+12mm)的;
五、钢筋保护层厚度根椐构件种类柱、梁按偏差-7~+10mm、墙、板按偏差-5~+8mm进行统计,测点合格率必须大于等于90%,凡合格率未达90%或负偏差值大于允许负偏差的1.5倍的;
六、道路水泥稳定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10;沥青路面厚度允许偏差为-5~+10mm;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允许偏差为-5~+10mm.测点合格率应达到90%,凡合格率未达90%或负偏差值大于允许负偏差的1.5倍的;
七、钢结构焊缝检测不合格的构件,经过返修后需重新检测,其他构件焊缝加倍抽样检测。
八、钢结构其他检测结果的评价和处理按现行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九、节能工程检测结果的评价和处理按现行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第十条 检测机构发放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必须经新区质监站备案及盖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及时复测,复测时应由检测单位的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质监人员参加,并将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二条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其承担的结构实体检测工作和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实体数量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抽测数量的,应当进行全数量检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201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