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保障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政府《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甬政办发〔2008〕226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甬政办发〔2014〕22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 对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管委会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本部门所管辖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党工委、管委会、区安委会和专业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本系统及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要救援物资储备或分布情况的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获得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或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条件。
(八)制定完善本部门所管辖行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公布,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和适时修改完善;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当本部门、本系统及所辖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十)参加管委会或区安委会组织的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并及时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情况。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妥善处置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二)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具体职责
管委会各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三定”方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手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尚未明确责任部门的安全工作,由区安委办报管委会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重大活动、会议的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工作;负责区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通信与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
按照《浙江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进行企业员工技能培训时将安全生产内容与操作技能纳入培训内容。
负责全区各类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宗教活动等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区安办关于各相关部门及庵东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投资合作局(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对外招商项目的审核内容;对下属单位(包括出口加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四)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环境保护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控制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模;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做到“三同时”;负责区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参与全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全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在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措施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做到“三同时”。负责全区环保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弃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负责跨区域流域(内河)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危险品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负责全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本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等商务活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牵头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调度;指导工业行业协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区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负责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五)社会事业发展局(农业农村办公室、教育局、卫生局)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应急预案;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依法处理;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在教学计划中列入安全生产内容;负责全区校舍危房改造安全工作和学校各类房屋、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区内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并参与因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气象保障。
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组织或参与农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规划建设国土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及城市建设项目的 审批管理中;负责做好城市规划以及各项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中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在城市规划中统筹规划油气管道布局,依法进行规划审批、监督和油气管道的规划管理,依法办理油气管道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油气管道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改变房屋用途的安全监管及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高层多业主建筑安全、危房安全和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出租、承租工商企业用房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时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对建成的公共人防工程依法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协调做好城市建设中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油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和行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监管;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海域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负责全区渔业生产和渔船运输作业以及渔船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渔船安全监督;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渔业生产和渔船运输作业的抢险救助;负责管辖水域渔业事故报告、搜救工作,组织或参与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依法查处在油气管道保护控制范围内挖沙、取土、探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内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处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初审或转报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公路(含公路桥梁、轻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全区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利工程以及跨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除险加固;负责区本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台风、防汛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区域内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相关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在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危及油气管道的安全问题。
负责指导、管理城市供水、排水、油气、热力、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市政公用工程等维护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和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及油气管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油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抢救中的水、油气、热力等后勤保障;组织协调油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区内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安全监管工作。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七)财政税务局(地税分局)
负责编制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和及时到位;负责检查、督促直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国资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直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国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直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国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直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国资控股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直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国资控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质监分局]
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对辖区内工业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的审查或审批;依法监督检查工业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以下简称“三同时”)使用情况;指导和协调全区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区油气(压力)管道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办理油气(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和开展油气(压力)管道维护保养以及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校验和检修情况;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严把核准登记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
负责食品药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九)监察室
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参与管委会组织进行的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十)公安分局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区多业主高层建筑、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举办前的审批和正式举办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含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破坏输油管道的违法行为,负责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油气管道安全防范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撒离;依法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涉及新区有关职能继续由慈溪市有关部门行使的,由管委会明确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区属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完成党工委、管委会或区安委会、专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