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庵东镇党委、政府,公安分局,国税局及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出国(境)活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不得纳入单位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电话告知等特殊情况的,应形成记录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公务接待不安排礼节性的辖区边界或跨地区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等,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
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执行接待地差旅费标准并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接待就餐,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有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按市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严禁同城接待,严禁相互吃请。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工作餐应当安排在食堂,要加强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严格区分食堂一般用餐和接待用餐支出明细。
第九条 公务接待车辆,应当安排集中乘坐,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第十条 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活动,应本着既勤俭节约又热情招待的原则,参照本规定进行单独管理,并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并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济科目核算,严格在总额中开支各项接待费用。因承担临时重大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总额基础上开支接待费用的,应事先向财政部门报批。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列支渠道。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结算。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结算必须“一次(一批)一结”,不得签单、赊账或多个事项合并结算。
严格报销手续,接待承办部门凭接待对象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接待审批单、接待费用票据、菜单等支出清单、公务卡小票等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原始凭证不齐全,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扩大范围开支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公务接待有关凭证及时结算、入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加强对公务接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做好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决算的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食堂等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豪华装修。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严格公开制度。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的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强化对预算执行、经费报销和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办公室应当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通报公务接待经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
第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处理基础上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和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