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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14-08-29 00:00
  • 来源:宁波杭州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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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是省、市关于“五水共治、治污先行”总体部署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和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的实事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程,优化简化并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是到2016年底全区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住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指导,试点先行;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经济实用,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建设管理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四条 不断探索创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对可以进入污水大管网的区域,应优先进行集中纳管进厂处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应;对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合理采用大生态治理、人工湿地、“前一管一池”等治理方式,综合比较,尽可能选择后期运行维护费用最低化的处理技术。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和《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规范》等设计规范科学设计管网收集体系和处理工艺,设计年限要求达到20年以上。采用大生态治理、人工湿地等非纳管类处理模式的出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出水应经土壤消纳或山林灌溉等综合利用,不得直排。纳管项目污水排放应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污水治理办)应当做好三年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各行政村年度治理户数。
      第七条 庵东镇具体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做好项目计划安排、工程设计、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建立工程档案,并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所属各村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设计与审批
      第八条 各行政村根据新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农村污水治理办提交下年度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基本情况,由农村污水治理办对各村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拟定年度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计划并报新区领导小组同意,以文件形式下发年度治理项目和受益户数。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应委托有环境工程(污水专项)、水环境防治工程或市政工程(排水专项)乙级及以上等资质的单位设计。农村污水治理办和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设计单位资质、相关工程设计经历等条件按规定程序确定数家入围设计单位并公布。各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治理模式,再根据公布的名单按规定确定相对应的设计单位,报农村污水治理办备案后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庵东镇提供的村庄基本情况和现状图,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勘测核实与治污工程相关的基础数据以及地下管线情况,根据确定的治理模式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科学设计。镇和村应全程参与,积极配合。
      设计方案应简要概括规划、国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节能等内容。由于设计单位勘测、调查未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累计总量在工程总造量的20%以上,扣减20%的设计费用并取消入围资格;工程变更累计总量在工程总造量的20%以下、10%以上,扣减10%的设计费用,具体要求在设计合同签订时明确。因实施区域内增加接纳户数而产生的变更不列入变更累计总量。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和概算完成后,镇和村初步审核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非纳管类建设项目由新区环保局审核,截污纳管类建设项目由新区建设局审核)确认后,由农村污水治理办牵头组织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管办等相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举行方案会审并出具会议纪要和专家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非纳管类建设项目由环保局审核,截污纳管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局审核)确认并盖章通过后,应立即开始项目报批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经发局根据农村污水治理办提供的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设计图纸以及概算予以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图纸审核。审核通过后,庵东镇委托有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并按规定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等工程管理环节,原则上按照区、镇两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提供的主要资料为:经发局下发的项目审批文件、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核的设计图纸以及预算书等。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材料采购等采用预选承包商(公选入围)制度。
      第十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6-8家预选施工单位并公布,原则上一年一定。预选工作应重点考察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的施工资质、执业资格、相关业绩和企业信誉。镇、村可根据各自实际,按规定从预选施工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报农村污水治理办备案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预选3-4家监理单位并公布,原则上一年一定。预选工作应重点考察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相关业绩和企业信誉。镇、村按规定从公布名单中确定监理单位,报农村污水治理办备案后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八条 相关材料采购包括管道材料、一体化化粪池、塑料检查井、终端处理设施等与治污该工程相关的材料与设备。按规定程序预选数家供货商,通过规模化捆绑式采购,控制材料质量和价格,以降低成本。
      第十九条 农村污水治理办、公共资源交管办、建设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对列入名单的预选承包商进行动态考核,对承包项目存在工作不到位、质量不达标、安全有隐患、诚信无保障等缺陷的承包商实行淘汰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做好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的,按照区、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并有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工程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不得任意涂改。涉及隐蔽工程的必须做好现场记录,以及图像、数据的收集保管。签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不承认其工程量和价格,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行质监制。工程质量由新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村选择3名左右责任心强、熟悉相关业务的村民(社员)会同村监委共同担任工程建设村级监督员,协调、监督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加强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在隐蔽工程覆土前,要接受监理单位和村级监督员的检验、检测、拍照、摄像,必要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意见。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包括照片和录像)由监理单位负责落实,在按规定确定监理单位时明确,并适当提高监理费用,列入监理合同。接户工程完成后,应经村级监督员签名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应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对相关住户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镇、村和监理方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统一由农村污水治理办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按规定进行结算审计;同时工程进入试运行调试,经水质监测合格后,由实施村向农村污水治理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由农村污水治理办组织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等部门共同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管理总结、设计单位验收意见、监理单位监理报告、施工单位施工总结; 
      (二)项目综合验收表;
      (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四)水质监测报告;
      (五)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施工图、招投标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管线竣工实测图及电子文档;
      (六)治理工程所涉住户清单(需编号);
      (七)后续管理运行制度;
      (八)其他验收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做好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记录,确保正常运行,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农村污水治理办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因整改不到位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新区财政每年再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其中大部分用于对镇、村项目的政策补助,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般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新区财政按工程实际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
      (二)列入宁波市级以上补助项目的,各级补助总额不得大于工程实际总投资。
      (三)对宁波市级、区级中心村的项目,新区财政按工程实际总投资的90%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工程总投资包括:
      (一)土建、安装、材料及设备、附属工程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被破坏基础设施修复的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二)工程设计费、工程勘察费、工程监理费、审图费、招投标费、材料检测费和审计费等中介服务费用。
      (三)经牵头部门协调认可的其他费用,如政策处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区级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工程进场开工后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金额预拨区级应补资金的50%;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通过结算审计,按照审计结果预拨至区级应补资金的80%;结算完成并通过综合验收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上述资金由新区财政视工程进度统筹安排拨付。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预留不少于5%,质量保证金自出具工程水质合格报告之日起两年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财政补助应以文本形式按阶段报送以下材料:
      (一)补助申请报告、审批文件;
      (二)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工程质量和综合验收意见;
      (四)工程投资财务会计报表、发票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未经申报实施的项目,新区财政不予补助。
      (二)新区补助资金拨付到庵东镇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得截留、移作他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拨付补助资金:一是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二是工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三是项目批文、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和质监等建设管理程序违规;四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和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五是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项目入户调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工作的全过程。档案载体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盘片、数字音视图片等。
      第三十六条 相关档案资料要落实专人统一收集保管,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原始档案由庵东镇统一保存,复印档案分别送实施村备查和农村污水治理办备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并将管线竣工实测图提交至规划局信息中心入库。
      第八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庵东镇统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非纳管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纳管类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按管网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十八条 治污设施运行后,应落实专业单位负责治污设施的清掏、维护、保养和管理记录工作,并纳入村档案管理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公布之日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污水治理办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申报表

            2.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综合验收表

            3.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拨款申请表

            4.宁波杭州湾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预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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