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3.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应急组织体系
2.2.1应急指挥部组成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报告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4.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6.5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的制定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杭州湾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市政府发布标准。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肺鼠疫、肺炭疽本地感染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霍乱1周内全市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2个以上的县(市)、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2)发生本地感染的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
(4)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中毒人数3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托幼机构及市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接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例以上。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其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或输入我市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10)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出现有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情。
(2)发生输入性的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或群体性食物中毒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托幼机构及市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接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在5—29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行政管理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会事业发展局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管单位,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向管委会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社会事业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开展专业应急演练。
2.2应急组织体系
2.2.1应急指挥部组成
管委会分管主任任总指挥,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管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及庵东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发展局,主任由局长兼任。
指挥部职责: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全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指挥部实施本预案;传达、执行、督促落实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各成员单位职责:
(1)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师生、托幼儿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生活救助和安置。
(2)办公室: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4)公安分局: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封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并做好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发生地区;对不配合有关部门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5)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场流通领域可疑食品的调查、取证及查处。
(8)庵东镇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驻地单位和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各项控制措施。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社会事业发展局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3.2预警
社会事业发展局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管委会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管委会向社会公告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社会事业发展局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社会事业发展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管委会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过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的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卫计委相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区域内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社会事业发展局。
4应急响应
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快速反映、统一指挥、专业处置、协同配合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响应级别分别做出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管委会应急响应。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社会事业发展局应急响应。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等应急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和消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管委会和市卫计委报告。
(3)医疗机构
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②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③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卫生监督所
①在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②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项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③协助社会事业发展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做好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管委会应急相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社会事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批准,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市卫计委。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根据区域实际,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具体分为医疗急救、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社会事业发展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动态数据库,并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2物资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由社会事业发展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
6.3经费保障
财政局应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局会同交警部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畅通,电信部门确保通讯畅通。
6.5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的卫生科普方面的作用。
7.2预案演练
要从实战的角度出发,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发动各有关单位参与预案演练,达到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管委会对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出现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有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我市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社会事业发展局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式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