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90000000/2018-00034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甬新管发〔2018〕36号 | 发文日期: | 2018-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管委会办公室 |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安监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和上级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在6月5日发生1起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不到位,对外协外包、有限空间、登高、电焊等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各部门、庵东镇、各企业必须认清形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坚决扭转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车间、班组、员工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
(二)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个必须”、“属地管理”等原则,根据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本镇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订执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高危作业和外协外包项目安全监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工作,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要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突出重点,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必须达到100%;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特别是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培训率必须达到100%;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2次,分管负责人,生产、安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每周至少检查2次,班组长必须每天进行岗前检查安全和培训,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活动;
(六)加强对本企业内部外协外包作业的的监管,确认承包单位项目工程承接资质和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不断完善涉及有限空间、喷涂漆、涉爆粉尘、危化品使用和储存、特种设备、登高、电焊等危险作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防护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工伤事故管理,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依法治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企业当年累计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或抗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或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或发生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完成安全生产三级及以上标准化达标的,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违法行为被查处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相关荣誉、相关先进的评选资格;
(二)限制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其申报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资格;
(四)在制定有序用电、用气方案时,列入首批限制名单;
(五)不得参与土地出让的公开竞标;
(六)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资金补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资协议书约定的除外);
(七)建筑施工企业及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不得参加新区内招投标项目的投标;在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新区外企业取消其在新区登记备案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九)涉及重大项目的,由新区安委会另行研究决定;
(十)本惩戒措施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