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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宁波前湾新区高质量招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建设多渠道广覆盖的招商网络,通过合作招商、协助招商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新区招商,形成人人支持新区招商的良好氛围,现就动员社会力量高质量推进新区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广泛招商合作

    与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第三方机构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商合作。招商合作主要是以协议方式与合作方约定招商合作范围、合作的方式和要求达到的效果等。

    二、设立招商奖励专项金,给予招商奖励

    新区设立一定额度的先进制造业商奖励专项资金,与招商合作单位和个人开展市场化、有偿的招商合作。与招商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包括基础服务补助和项目引进奖励两方面:

    (一)基础服务补助。根据服务内容,新区每年向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单位支付一定的基础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协议约定为准。服务内容包括:

    1)项目信息提供。在双方合作期限内,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原则上每年需向新区提供不少于10家的(具体数量在协议中另行明确)项目信息,需包含项目名称、类型、背景、投资方联系方式、投资额、行业等内容。

    2)产业动态提供。全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具体数量在协议中另行明确)产业动态,包括重点国别的经济动态、发展趋势;重点产业的发展动态、发展趋势;重点企业的投资趋势、投资线索等。

    3)经贸活动组织。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协助新区邀请行业龙头企业、央企、大型国企民企高层前来参会,洽谈合作。

    (二)项目引进奖励。在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落地后,经新区认定,按照以下标准就高给予招商奖励,单个项目的招商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对于成功租用新区区域内物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租期一年以上,两年及两年以下的,补助相当于1个月的租金的招商奖励;租期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补助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招商奖励,租期五年及五年以上补助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招商奖励。

    2)对于成功落地的先进制造业购地项目,投资方支付完全额土地款后,新区按15元人民币每平方米乘以土地面积的总额收入或不超过实到外资部分的0.8%,给予招商奖励。

    3)对于成功落地的先进制造业受让物业项目,按照15元人民币每平方米乘以受让物业建筑面积的总额给予招商奖励。

         三、其他说明

    )招商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服务补助及奖励发放条件以协议约定为准。

    招商合作协议报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签发;对于协议约定需突破本意见规定的,报管委会会议审定。

    )纪检审计部门做好对本文件所涉及的基础服务补助和项目引进奖励监督工作。

    )本意见所指的个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受监察的公职人员与有关人员之外的自然人。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由新区投资合作局负责解释,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则作相应调整。之前签订的招商合作协议在协议期满后另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