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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前湾新区高质量利用外资奖励政策(试行)

    进一步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外资项目落户,结合宁波前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直接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含增资、并购

    二、政策条款

    对引进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并购)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三、实到外资认定

    以现金(现汇)和境外实物形式到资的注册资金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包括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实物资产按海关申报单上注明的物值或专业机构出具的作价依据折算。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单一年度实缴注册资金(外资部分)应在500万美元以上,且资金到位日期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发生。

    四、资金拨付

    (一)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增资、并购项目,在实到外资认定日期的次年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二)新设、增资、并购项目资金到位次年起3年内若发生减资、注销、迁出我等行为的,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应予以全额退缴。

    五、申报资料

    (一)《外资项目落户项目奖励申报表》,申报表由外资企业盖章申请,经招商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验资报告原件或提交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购合同协议书(并购项目提供)、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和有关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董事会决议、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或完税证明(利润再投资项目提供)。

    相关说明

    (一)本政策所称外资企业(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境外实物、其从境内投资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润等形式出资设立的企业;所有非美元外汇均按照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

    (二)项目引进过程中,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长期未投产运营的,除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2311日至20251231,由新区投资合作局负责解释,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