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hzwxq9/2023-6503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管发〔2023〕13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社会事务管理局
    [有效]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3-04-10 17:04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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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QWD00-2023-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局(办、委)、各镇(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宁波前湾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新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每年安排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质量建设新区现代化农业,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高品质推动强村富民。争取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和美、农村集体与村民增产增收。力争到 2025 年,新区美丽乡村创建覆盖率达 90%以上,所有村年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 150 万元以上,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0 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品质得到全面提升,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农村生活环境持续改善。

    二、高质量建设现代化农业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对经营面积 50 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 50 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补助,其中早稻 250 元/亩,连作晚稻 200 元/亩,单季晚稻150 元/亩,小麦 120 元/亩。对油菜种植规模在 20 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 220 元补助。对与上年相比新增扩种早稻的,按新增面积给予乡镇 150 元/亩奖励。粮食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政策,根据区市联席会议纪要精神,补贴标准暂按《关于抓好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慈农〔2022〕61 号)执行。

    (二)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按上级要求,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登记)的品种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种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经认定的种质资源保种场(圃),给予最高 60 万元补助。

    (三)加大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投入。对新实施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 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四)推进“科技强农”。对实施宁波市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的,给予承担单位 15 万元/个补助。

    (五)深化“机械强农”。购置中央农机购置补助机具、中央农机新产品补助机具、宁波市级农机购置补助机具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中部分机具产品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予以 30%累计补助。实施宁波市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 40%予以补助。设施农业补贴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2022 年 82 号)执行,其中,新建连片 15 亩以上和 30 亩以上的分别累加 5 元/平方米和 10 元/平方米。

    (六)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平台发展。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打造集绿色化、数字化、集约化、融合化于一体的农业特色园区,对实施农业项目的,按投资额的 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创建成为宁波市种植业“六园”市级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 15 万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对 2018 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内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 150 元予以补助。

    (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农田建设和改造机制,对完成上级下达建设任务的绿色农田项目每亩补助不超过 5000 元、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每亩补助不超过 3000 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不超过 1500 元。

    (八)培优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新委托流转且新注册成立的 30 亩及以上规模家庭农场,最高奖励 1.5万元/家。对新命名的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1 万元;对新命名的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扶持大学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具体政策另行出台。

    (九)延伸产业链条。实施宁波“4566”农业经营主体(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技改项目,宁波市级财政按实际总投资额 15%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若产业符合新区发展导向的,新区财政配套补助 15%,最高补助 200 万元,若产业不符合新区功能定位的,不予以区级补助。

    (十)鼓励创树农业名牌。新获宁波市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银奖的,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经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最高 2 万元奖励,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每家奖励 2-3 万元。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 2.5 万元/个、2 万元/个奖励。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 10 万元。创建宁波市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每个补助 50 万元。创牌认证奖励、展会展位费补助等政策按上级要求执行。

    (十一)推广农业政策性保险。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根据不同险种给予 25%-100%补助。具体标准暂按《2022 年度慈溪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慈农保办〔2022〕2 号)执行。

    (十二)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对创建成为“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的,给予 1.5 万元/家奖励。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对农户(主体)施用配方肥(主推配方肥)且在所属乡镇备案的,补助 600 元/吨,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 250 元/吨;对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单位,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 80%进行补助;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户,按作业面积给予 20 元/亩的补助;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示范性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方)的,分别奖励3 万元/个。对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单位,按直接工程费的 70%给予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三)促进渔业健康发展。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老旧渔船减船补助标准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甬新办发〔2021〕44 号)标准执行。对新建 50 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的经营主体按《宁波市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甬农发〔2023〕37)标准实施奖补,区级财政给予相应配套;对经省厅验收通过的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参照省标准予以奖补用于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建设。渔船更新改造、安全救生通导设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设备建设等政策根据上级文件执行。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奖励 6 万元,费用在上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保持畜牧业绿色发展。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净膛杀白”年屠宰量达到 80 万羽以上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净膛补助25 万元。乡镇畜牧聘用人员基本待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动物检疫、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损失补助等政策暂按《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慈农〔2022〕56 号)执行。

    (十五)深化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围绕迎亚运、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清洁田园专项行动,落实农资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对各镇收集点建设、垃圾箱设置、日常管理运营等经费给予补助,原则上按耕地面积给予各镇每年每亩最高 9 元补助,废旧农膜回收工作补助 1 元/亩。对符合要求的秸秆利用单位,按利用量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开展主要农作物秸秆离田收集的主体,给予180 元/吨奖励。实施秸秆离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投资额的 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80 万。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供热由崇寿镇解决,定额补助 50 万元/年。庵东镇腌制废水装运由庵东镇人民政府解决,新区财政给予 7 万元/年定额补助。

    (十六)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农场、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

    三、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

    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新区实际,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创建项目,引领全区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的快速提升。

    (一)鼓励实施区级宜居村培育。 每村扶持上限为 100 万元,其中 90 万与项目建设挂钩,按工程直接费审计结算价的 60%实施补助,完成培育建设通过验收后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实施区级特色村培育。 每村扶持上限为 200 万元,其中 180 万与项目建设挂钩,按工程直接费审计结算价的 60%实施补助,完成培育建设通过验收后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区级财政按建设项目合同价的 30%予以预拨,预拨资金封顶 90 万元。

    (三)鼓励实施区级典范村创建。每村扶持上限为 1000 万元,其中 800 万与项目建设挂钩,按工程直接费审计结算价的 60%实施补助,完成培育建设通过验收后再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区级财政按建设项目合同价的 30%予以预拨,封顶预拨资金为 400万元。

    (四)实施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创建奖励。项目扶持上限为 500 万元,按工程直接费审计结算价的 50%实施补助。区级财政按建设项目合同价的 25%予以预拨,预拨资金封顶 250万元。

    (五)实施村庄梳理式改造奖励。每个项目扶持上限 300 万元。扶持资金包括两类:一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区级财政资金按建设项目工程直接费审计结算价补助 6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区块梳理改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的标准;对旧房拆迁,区级财政资金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给予补助;合计封顶补助 280 万元。通过项目验收后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区级财政按建设项目合同价的 30%予以预拨,预拨资金封顶 140 万元。

    (六)实施省市美丽乡村任务创建奖励。

    1.对通过未来乡村创建宁波市级评估验收的,给予每个创建村 80 万元的创建奖励;对通过未来乡村创建省级评估验收的,给予每个创建村 120 万元的创建奖励;

    2.对通过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创建省级评估验收的,给予每条 100 万元的创建奖励;

    3.对通过宁波市级艺术赋能村创建评估验收的,给予每个创建村 100 万元的创建奖励;

    4.对通过宁波市级垃圾分类典范村创建评估验收的,给予每个创建村 20 万元的创建奖励;

    奖励资金在上级命名表彰后一次性兑现,该资金不与工程建设项目挂钩,但资金用途必须专项用于创建期间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四、高品质推动强村富民

    (一)高质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结合新区乡村实际,组织对新区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按重点帮促村、一般村、相对较好村三个等级进行等级重新认定。

    1.鼓励重点帮促村参与“飞地”抱团。对区级重点帮促村参与“飞地”抱团项目的,建设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购买物业用房给予建安工程结算价或购房款的 80%进行补助,每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鼓励农村土地向高层次人才适度规模流转。新区范围内新引进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才从事现代农业,且通过村集体连片委托流转土地 100 亩(含)以上、流转年限 5 年(含)以上,按照连片委托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集体 300 元/亩一次性补助。

    3.释放改革红利。鼓励村级激活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康养等休闲农业,在区级美丽乡村特色村、典范村和区级片区组团的村范围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由村集体统一收储改建农房,按照村实际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鼓励群众参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中,采取村民筹资、社会捐助等方式鼓励群众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且未列入其他区级财政奖补政策范围的项目,对筹措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村集体 3 万元奖励,对筹措 2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村集体 5 万元奖励,每村每年限享受一个项目。

    5.村级公用经费补助。分别对集体经济重点帮促村、一般村、相对较好村给予每年每村公用经费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由区、镇财政各半负担。

    6.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政策。新区财政根据宁波下达的奖补资金量和任务数,安排本级项目和奖补资金,本级奖补资金控制在上级下达资金的 50%以内。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按项目建安工程结算价的 70%给予奖补,且每个项目财政奖补额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确定,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原则上不超过 80 万元、其他村原则上不超过 75 万元。

    (二)激发低收入农户增收潜能

    1.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效益好的短、平、快产业增收项目。重点扶持有市场前景、有特色优势、有增收实效的实用型特色种植业,对低收入农户所需的种子、种苗、农资化肥、生产加工设备等支出进行补助。新建(新增)产业项目每户补助额不超过 5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抚育类产业项目每户补助不超过 3000 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本年度内购置的生产加工设备按购买价(正式票据)8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不超过 3000 元,已享受政府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

    2.鼓励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在经营主体就业,从事劳务年累计在 60 天及以上的低收入农户,按劳务收入的 15%给予就业奖补,每户奖补不超过 2000 元。

    3.鼓励乡镇或村社整合财政帮扶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光伏电站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收益分红权折股量化到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并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获得不少于投入帮扶资金总额 5%的稳定收益。

    五、高标准提升农村生活人居环境

    (一)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补助。按各镇上一年度实际人口数量进行补助,户籍人口 20 元/人,外来人口 10 元/人,各镇按同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操作细则及考核办法由新区垃圾分类办(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

    (二)实施农村环境卫生补贴。 新区财政按 4 万元/年/村(社区)安排预算资金,具体补助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由新区文明办和妇工委负责制订。

    六、附则

    (一)原 2022-2023 年前湾新区新农村建设政策所涉创建考核类项目,按本实施意见生效时间为界,已批复的项目仍按原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其余内容废止。

    (二)若无特殊说明的,本实施意见涉及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同一对象的同一项目,区级各项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如当年整体补助(奖励)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时,兑现补助(奖励)进行同比例下调。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发现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或个人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如无特殊说明的,相关操作细则由社会事务管理局(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 本实施意见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施行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按新规定执行或视情作动态补充完善及调整,另行发文确定。


    原文链接:通知--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号.pdf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

    视频解读:视频解读 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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