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330290000000/2023-6607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管发〔2023〕20号 发文日期: 2023-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前湾新区管委会
    [有效]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 时间:2023-07-27 14:40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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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QWD00-2023-0005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各局(办、委),驻新区各市级垂直机构,各镇(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前湾新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优化住宅房屋征收房源配置方式,决定推行住宅房屋征收调产安置房源市场化配置即房票安置,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宁波前湾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征收项目中选择货币安置,且选择购买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或期房作为调产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

    二、房票安置使用金额计算

    房票安置使用金额计算以被征收人签订的货币安置协议为基础,并结合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购房需要进行计算和确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为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与被征收房屋旧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票安置使用金额=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征收房屋旧值

    征收房屋旧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在计算被征收房屋旧值时,应按照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三、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比例

    被征收人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比例为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的40%;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低于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时,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的40%进行购房补贴;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超过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时,超过部分购房资金不享受购房补贴。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所需费用列入相应项目征收成本。

    四、具体操作程序要求

    (一)被征收人货币安置协议生效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的相关政策,包括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购房范围、购房时间以及购房补贴申领的相关要求。

    (二)被征收人需在货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购买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或期房,方可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贴。因被征收人特殊原因确需延期购房的,被征收人需在货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被征收人按照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标准的80%予以享受,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品住宅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三)被征收人凭货币安置协议、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完税凭证、本人身份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领房票安置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申领房票安置购房补贴,以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记载的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基准;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领房票安置购房补贴的,以购房发票总金额为基准。

    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安置购房补贴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房票安置购房补贴。否则,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提交房票安置购房补贴的申领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30日内以转帐方式将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房票安置购房补贴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户内安置人口购房使用,不得自行买卖、赠与、抵押等。

    (二)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房源为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或期房,二手商品住宅房屋及其他性质商品房屋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贴。

    (三)房票安置购房补贴以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的金额进行限制,被征收人购房套数、购房面积不受限制。

    (四)被征收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享受免缴房屋契税。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按照宁波市、慈溪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六、部门职责

    (一)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新区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政策的制定、解释和宣传工作。

    (二)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房票安置购房相关房地产公司的行业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销售、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等事宜的管理。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实施、办理等具体工作。

    (四)新区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票安置购房补贴的相关工作。

    七、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42号)同时废止。

    《宁波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甬前管发〔2022〕15号)发布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该文件发布后已实施征收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印发    

    政策原文:印发《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号.doc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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