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3/2024-67600 | 组配分类: | 人才就业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1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区人社局 |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关于集聚四海英才打造人才发展“五个湾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前人社〔2023〕3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4年度博士后有关区级资助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经费补贴申报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二)申报条件
有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开展项目研究。
(三)资助标准
2023年5月16日及以后有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的设站单位,按《关于集聚四海英才打造人才发展“五个湾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前人社〔2023〕34号)规定,标准为: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给予20万元日常工作经费补贴;每招收1名在职博士后,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给予10万元日常工作经费补贴,每年日常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3年5月16日之前有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在站)的设站单位,按《关于集聚四海英才打造人才发展“五个湾区”的实施意见》(甬新党发〔2020〕27号)规定,标准为:给予拥有在站博士后的博士后工作站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
工作经费补贴与科研经费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生活补贴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新区设站单位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二)资助标准
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在职博士后15万元/人(仅限企业工作站招收的高校教师等青年博士),同一人分两年拨付。
三、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申报
(一)申报对象
市内外设站单位出站1年内且在甬初次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在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进站前在宁波无社保缴纳记录);
2.出站一年内(国内博士后人员以博士后证书落款时间、国(境)外博士后人员以国(境)外博士后经历证明时间为准)留甬(来甬)工作;
3.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含社保、档案等)在前湾新区。
4.国(境)外博士后申报来甬补贴的人员,须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经本人承诺海外博士后经历真实性并由申报单位审核盖章。
(三)资助标准
1.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2021年4月20日后出站留甬工作的,可申请总额最高60万元的补助(每年12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
市)级财政承担40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2.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站一年内来甬首次就业的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区级资助申报工作通过“宁波市博士后绩效评估管理系统”补贴管理模块在线填报、提交,审核时将以系统内上传的备案资料作为依据:
1.申报日常工作经费补贴不需提供资料;
2.申报生活补贴经费需提供全国博管委网站提交的《博士后申请表》;
3.申报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在甬证明。
其中,申报国(境)外博士后来甬补贴的人员,在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2)申报人护照的个人信息页、签注页(与申报人博士后工作经历相符的出入境证明);(3)国(境)外博士后经历证明材料(如海外大学博士后工作经历证明、博士后合同);(4)经补贴申报单位审核盖章的本人国(境)外博士后经历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申请第三项资助经费的非博士后设站单位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新区人才发展中心205办公室沈老师处。系统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日,逾期不再受理。
工作站申报端:http://gzz.bshnb.com/
申报咨询:沈百聪,联系电话:63070910,邮箱:913318380@qq.com。
技术服务:刘怀奎,联系电话:13429383389。
宁波前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