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9/2024-68180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浙里办(政务服务网)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时间
25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宁波市:89189073
海曙区:55680716
江北区:89582844
镇海区:89287577
北仑区:89384169
鄞州区:89295742
奉化区:89288121
余姚市:62702696
慈溪市:63016839
宁海县:89584019
象山县:89387869
前湾新区:89280316
国家高新区:89288759
九、办理流程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初审意见公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日
4.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