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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zwxq6/2024-0049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甬前建交〔2024〕8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布《宁波前湾新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4-02-22 14:39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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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为落实宁波前湾新区范围购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宁波前湾新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公布,请遵照落实。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宁波前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前湾新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4年2月2日             


    宁波前湾新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执行时间及对象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前湾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的网签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购买前湾新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企业购房不在补贴范围之内,共同出资购买的购房者只能委托其中一人进行申报。商品住宅指新区建交局颁发的预售证或现售证准售范围内的商品住宅,不包含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和车位车库等。

    补贴对象应未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

    二、申报途径和申报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购房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向宁波前湾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报,窗口咨询电话:0574-89388788。

    该补贴申报时间范围:购房人自网签合同备案后即可申报,直至2024年9月30日为止,之后申报窗口不再受理申报。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网签合同上商品住宅总价的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一)购房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出资的购房人须提供指定申报人的承诺书(附件2);

    (三)申报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五、申报兑付程序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到前湾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由新区资规分局、建交局和人社局实施审核。

    资规分局审核内容:对建交局提交的购房户明细清单(附件3)逐一核实所购买商品房未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核实后将明细清单盖章送建交局。同时在今后房票安置购房补贴兑现时应核实为未享受过本次购房补贴。

    建交局审核内容:网签合同时间(包括核实未通过撤销网签方式调整网签时间)、购房人申报人身份核实、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性质、补贴金额等有关申报材料。审核完后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具体工作由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人社局审核内容:对建交局审核结果进行保存,今后在审核人才购房补贴时须排除该批购房补贴购房户。

    (三)兑付。审核后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按月统一拨付给购房者(当月申请,次月月底前发放到位)。

    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建交局牵头,与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处理。

    六、资金保障

    (一)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全额保障,资金安排在建交局部门预算。

    (二)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每月负责编制《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七、风险管理

    (一)对已通过购房补贴审核的新建商品住宅,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应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止。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购房人如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规定撤销备案合同。

    (三)购房人退返购房补贴时,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四)购房人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间通过撤销网签方式调整网签时间来申领购房补贴的,将不被批准审核通过。

    八、监督管理

    新区建交、财政、纪工委等相关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三家单位组建审查小组,对发放补贴总户数的10%进行抽查,主要审查资规分局、人社局和建交局审核内容是否属实,并将审查经过、结果等相关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后归档。对存在审核过程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徇私舞弊协助购房人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企业网签并取消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评价等资格。

    九、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新区建交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1:购房补贴审批表.doc

    附件2:指定申报人的承诺书.doc

    附件3:购房户明细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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