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18/2024-6585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
文件编号 | 甬前综执罚公共三决字〔2023〕第1-317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前湾新区管委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郭某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前综执罚公共三决字〔2023〕第1-317号 | ||
被处罚人信息 | 个人名称 | 郭某 | |
单位 | 名 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个体工商户 | 字号名称 | / | |
经营者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 2023年12月14日12时00分,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使用电瓶三轮车在兴慈七路吉利备件中心南门口城市道路设摊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物品为快餐。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决定日期) |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处理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