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90000000/2025-0029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甬前管发〔2025〕4号 | 发文日期: | 2025-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
BQWD00-2025-0001
各局(办、委),驻新区各市级垂直机构,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已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
为规范宁波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满足群众 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甬新管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前湾新区直管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
二、工作原则
本规定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并购房,确保住房权益有保障。
三、补偿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全部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的结算金额除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外,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予5%的奖励。被拆迁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货币安置部分的结算金额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
四、购房补助
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购房期限)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第三条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增加和奖励部分)25%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甬前管发〔2023〕2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印发
政策原文:《宁波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pdf
政策解读:解读《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