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6/2025-00408 | 组配分类: | 文件 |
文件编号 | 甬前建交〔2025〕9号 | 发文日期: | 2025-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4〕66号)文件精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宁波前湾新区房票政策,规范房票业务操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细则,现予印发公布,请遵照落实。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宁波前湾新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5年2月26日
宁波前湾新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业务操作补充细则(试行)
一、房票购房奖励措施
房票购房有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两种奖励措施。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下简称新区范围内)拆迁户持房票在新区范围内购房,可以向新区拆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向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购房奖励;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房,可以向新区拆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向购房所在地政府申请购房奖励。宁波大市内拆迁户在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可以向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购房奖励。
二、房票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标准
(一)国有土地拆迁购房补助按慈溪市政策执行。集体土地拆迁购房购房补助资金按《前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执行。购房补助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人(被补偿人)
(二)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新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可向新区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不大于被补偿人货币补偿资金(不含货币安置补偿增加和奖励部分)的10%,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为基数给予奖励。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其他区(县市)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按照当地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购房奖励。购房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持票人。
三、房票实施相关单位职责
新区建交局为房票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票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和购房奖励的结算工作,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具体负责房票开具及购房补助的结算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购房奖励资金。
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购房补助资金。
四、房票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操作细则
(一)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
(二)预售商品房交易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出具时间原则上与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一致,晚于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的,以房票实际出具时间为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出具时间在被征收房屋腾空拆除、权证注销之后,凭腾空确认单、权证注销证明及其他规定材料开具房票。
(四)车位、储藏间须与主体房屋一并领取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单独购买的车位、储藏间,或先购买了新建商品住宅,领取了购房补助后,又购买车库车位的,不得再领取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
(五)持票人夫妻之间互相买卖房屋的,不得领取购房补助。
(六)持票人购买前湾新区管辖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最高限价为前湾住建部门统计的上月预售商品房市场平均价再上浮20%;持票人购买前湾新区管辖区域内的存量房附属储藏间、车库交易最高限价为住建部门统计的上月预售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的40%再上浮20%;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存量房车位交易最高限价为所购主体房的单价且不超过存量房交易最高限价。超过上述最高限价部分不予以领取购房补助。针对个别高端小区,持票人购买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由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根据实际评估价格领取购房补助。委托评估费用在购房补助成本中列支。
(七)多个持票人共同购买同一套住宅房屋申请购房补助的,仅限于房票使用人与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共同购买。
(八)持票人购买的存量住宅房屋,该套存量住宅及其配套车位(车库)、储藏间等附房在五年内已享受过购房补助的,五年内不得再次领取购房补助。
(九)持票人购买存量住宅房屋领取购房补助的,须凭该套存量房不动产权证并在不动产登记满三个月后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十)持票人购买预售商品住宅房屋并领取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后,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提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4〕66号)及《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业务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6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未作出征收决定和发布拆迁公告(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发行房票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