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6/2025-0134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7-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宁波前湾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甬财建〔2025〕538号)、《宁波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甬建发〔2024〕105号)等文件精神,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局)作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申请、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现将宁波前湾新区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标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准入条件
(一)宁波前湾新区直管区内,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000套(间)。
(三)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在2023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项目未完工。
三、奖补方式
(一)根据新区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使用奖励资金1383万元,参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项目补助标准为“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对其他新建类项目给予800元/平方米补助”。新区所有申报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383万元。
(二)补助直接发放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所需,建设单位骗取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已经获得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列入补助范围。
四、相关程序
(一)补助申报
项目建设单位向新区建交局提出补助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标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标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7.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三年内无欠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8.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9.项目概况及规划设计方案;
10.项目立项文件;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14.工程预算报告(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
(二)审核核准
新区建交局收到补助申请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补助审核结果。
(三)结果公示
新区建交局将补助审核结果通过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新区建交局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资金拨付和使用
1.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名称和账号,并开具收据。
2.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尽快使用补助资金,并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使用完补助资金。
五、办理指南
(一)申请受理地址:宁波前湾新区科创中心610室(滨海二路1188号)。
(二)相关政策咨询电话:89384765。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