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18/2025-0150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
文件编号 | 甬前综执罚建设市环决字〔2025〕第4-03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前湾新区管委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前综执罚建设市环决字〔2025〕第4-031号 | ||
被处罚人信息 | 个人名称 | / | |
单位 | 名 称 | 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张某某 | ||
个体工商户 | 字号名称 | / | |
经营者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 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宁波高王佑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兴慈七路与滨海一路交叉口往西300米行驶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拦停,检查发现上述车辆已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且已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但在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到当日行驶轨迹与实际不符,未保持正常运行。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决定日期)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且6个月内第二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425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处理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