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效防范遏制非法捕捞、危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以制度化、规范化形式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激励公众主动参与、有效监督,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 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区域内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类:使用禁用渔具、方法(如密眼网、绝户网、电鱼、毒鱼、炸鱼等)进行捕捞水产品;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从事网鱼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擅自破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资源等线索;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给予举报奖励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明确举报受理渠道
开通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举报三种途径,公开受理方式与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便捷高效反映问题。
1.电话举报:涉及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现场处置的,应拨打110;提供一般性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证据的,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者直接拨打有关部门电话。
2.信件或来访:邮寄或来访至宁波前湾新区综治中心(商贸街11号楼)。
(三)明确奖励认定规则
详细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步列明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做到标准清晰、界限明确,确保公平公正。如:举报内容真实、客观,能够提供时间、地点、人员、工具等明确信息或照片、视频等初步证据;举报线索必须未被相关执法部门事先掌握等。
(四)明确奖励梯度与数额
明确一般线索、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及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界定,按照程度列出奖励额度。
1.举报的线索经查实,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行政处罚的,属于一般线索,奖励人民币100-300元。
2.举报的线索经查实,对违法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或者涉案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3.举报的线索经查实,涉案行为属于重大涉黑涉恶、重大毒品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或者涉案人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产生重大社会治理成效的,属于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奖励人民币5000-8000元。
4.上级机关对同类举报事项已有明确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明确线索处置与奖励兑现程序
规范线索核查、认定、发放全流程,压实责任、明确时限。为保障奖励及时兑现,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并填写奖金发放凭证,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诠释
1.非法捕捞: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进行的捕捞活动。主要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作业,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等情形。禁用方法具体指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禁渔规定具体指不得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具限制具体指禁止使用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此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或违反许可证规定(如作业类型、场所)也属非法 。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2.违法举报:在法律上通常指行政举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他人涉嫌违法行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反映并请求查处的行为。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协助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方式。
3.举报奖励:属于行政奖励行为,是行政机关与举报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通常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有明确对象和事实。提供被举报方、具体违法事实或线索及关键证据;二是事先未被掌握。举报内容未被监管部门事先掌握;三是查证属实并结案。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中共宁波前湾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解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38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