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wxq8/2024-66423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财政局 |
现就《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20年8月1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施行起,我区开始征收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促进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及市级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征收标准和方式、减免项目和程序、管理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区管辖全域)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今后适用范围将根据新区管辖范围的变化同步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二)征收标准
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地上、地下建筑均为每平方米100元;临时建筑项目:住宅项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标准。
计算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三)征收方式。
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对于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须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工前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四)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执相关印证材料并填报《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审批表》,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予以减免。
(五)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及时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未按规定及时补缴超出原缴费金额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催缴,属地乡镇或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催缴。
催缴后仍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新规建土〔2020〕43号)等文件同步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前湾新区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解读。解读人: 陈斯颖(财政局),联系电话:0574-89280336;颜启祯(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574-89384736。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