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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4-06-11 17:14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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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QWD12-2024-0001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崇寿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财政局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

    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区管辖全域)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地下建筑均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临时建筑项目:住宅项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标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第七条  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对于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须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工前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退付)告知书》(附件4)的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利息部分不补不退:

    (一)如实际应缴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缴超出原缴费面积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如实际应缴建筑面积少于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以及缴费凭据,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前湾新区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少于原缴费面积差额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至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临时建筑项目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缴超出原缴费金额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核实面积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第三章 减免项目和程序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附件1)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的,执相关印证材料并填报《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审批表》(附件2)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予以减免。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我区征收部门按照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第十六条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进行区、镇财力分配,城市规划范围内(不含各镇)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归新区财政,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全额归各镇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退付)告知书》(附件3、4)后须及时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未按规定及时补缴超出原缴费金额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催缴,属地乡镇或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催缴。

    第二十条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将根据新区管辖范围的变化同步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新规建土〔2020〕43号)等文件同步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审批表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告知书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退付)告知书

    附件:  附件1-4.doc

    政策原文:《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部门解读:部门负责人解读《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宁波前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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