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hzwxq18/2024-6709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甬前管发〔2024〕21号 发文日期: 2024-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单位: 地区管理员
    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4-08-05 17:07
  • 来源:宁波前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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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前管发〔2024〕2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BQWD00-2024-0001



    各局(办、委),驻新区各市级垂直机构,各镇(社工委),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前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城市管理,维护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便民摊贩经营是指临时占用公共场所进行食品制售、日杂百货零售、农民自产自销等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日杂百货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日用百货类、服装鞋帽类、儿童用品类、各类礼品类、布艺箱包类、五金电器类等零售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农民自产自销摊贩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获得的初级农产品不在固定店铺或专门市场销售的经营者。

    第三条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新区实际,科学划定便民摊贩经营区域,并确定经营位置、经营时段以及预设摊位数目等,由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工负责便民摊贩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的便民摊贩经营区域实行定管理单位、定管理人员和定保洁人员的制度,及时解决经营活动引发的各类问题。划定的便民摊贩经营区域为便民摊贩经营者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相应经营所需的便利条件。划定的便民摊贩经营区域须在醒目的位置公示经营位置、经营时段、管理单位、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条 便民摊贩经营区域的摊点设置,须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实行一点一策,摊点的数量及规模根据场地的大小合理设置,确保经营秩序良好。摊点不得擅自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便民摊贩经营备案操作办法,有便民摊贩经营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向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经营申请。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展便民摊贩经营的,由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开展便民摊贩经营活动。

    第九条 便民摊贩经营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管理、合法经营、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摊位、规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更换经营地点,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提倡使用清洁环保安全能源,产生油烟的须降低或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生产工具。严禁高音宣传,不得发生噪音扰民。严禁活禽畜、水产、废旧收购等项目经营。

    第十条 便民摊贩摊位由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便民摊贩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在申领食品摊贩登记卡前,应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阻碍、干扰、抗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类商业综合体在征得业主同意并经属地及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在指定范围内设置临时摊位。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的便民摊贩疏导点公告由属地政府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两年。


    政策原文:《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 规定(试行)》

    部门解读:部门负责人解读《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视频解读:视频解读《宁波前湾新区便民摊贩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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